第48條秘密會議中之秘密文件,由祕書處指定專人蓋印、固封、編定號數,分送各委員簽收;其有收回必要者,當場分發,當場收回,不得攜出會場。關於繕印、保管、分發秘密文件之手續,及指定負責辦理此等事項員工之管理,由祕書處另定辦法,嚴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