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49條 法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類別:立法 第八章 調查權之行使 第49條 調查委員會所需之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指派之。調查專案小組所需之工作人員,由立法院各委員會或主辦委員會就各該委員會人員中指派之。調查委員會及調查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請求院長指派專業人員協助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