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46條 法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類別:立法 第八章 調查權之行使 第46條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之設立,均應於立法院會期中為之。但行使調查權及文件調閱權之時間不在此限。調查委員會及調查專案小組於議案調查完畢並提出調查報告、調閱報告及處理意見後即行解散,或於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自動解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