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28條 法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類別:立法 第三章 聽取報告與質詢 第28條 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預算案編製經過報告之質詢,應於報告首日登記,詢答時間不得逾十五分鐘。前項質詢以即問即答方式為之。但經質詢委員同意,得採綜合答復。審計長所提總決算審核報告之諮詢,應於報告日中午前登記;其詢答時間及答復方式,依前二項規定處理。行政院或審計部對於質詢或諮詢未及答復部分,應於十五日內以書面答復。但內容牽涉過廣者,得延長十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