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21條 法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類別:立法 第三章 聽取報告與質詢 第21條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質詢,於每會期集會委員報到日起至開議後七日內登記之。立法委員為前項之質詢時,得將其質詢要旨以書面於質詢日前二日送交議事處,轉知行政院。但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得於質詢前二小時提出。委員如採用聯合質詢,應併附親自簽名之同意書面。已質詢委員,不得再登記口頭質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