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20條 法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類別:立法 第三章 聽取報告與質詢 第20條 立法委員個人質詢應依各委員會之種類,以議題分組方式進行,行政院院長及與議題相關之部會首長應列席備詢。議題分組進行質詢,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一項各款順序。但有委員十五人連署,經議決後得變更議題順序。立法委員個人質詢,以二議題為限,詢答時間合計不得逾三十分鐘。如以二議題進行時,各議題不得逾十五分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