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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立法
立法院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立法院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法規:
立法院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
立法
第5條
本會
職員
,視事務之需要,由院長就本院
職員
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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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條
第4條
本會置召集委員三人,由委員於每會期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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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會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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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立法院經費稽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組織之。
第2條
本會之職責如下:一、對立法院經臨各費概算之編製提供意見。二、對立法院經臨各費之收支按月稽考。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由各政黨(政團)以在院會席次比例依保障少數政黨(政團)參與之原則,於每年首次會期經朝野協商後互推之。
第4條
本會置召集委員三人,由委員於每會期互選之。
第6條
本會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7條
立法院經臨各費之收支,由秘書長按月向本會提出報告。本會對於會計處及出納科帳簿並得隨時調閱。
第8條
本規程未規定事項,準用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之規定辦理之。
第9條
本規程經院會通過後施行。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本規程中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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