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經費稽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組織之。
本會之職責如下:一、對立法院經臨各費概算之編製提供意見。
二、對立法院經臨各費之收支按月稽考。
本會置委員九人,由各政黨(政團)以在院會席次比例依保障少數政黨(政團)參與之原則,於每年首次會期經朝野協商後互推之。
立法院經臨各費之收支,由秘書長按月向本會提出報告。
本會對於會計處及出納科賬簿並得隨時調閱。
本規程未規定事項,準用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之規定辦理之。
本規程經院會通過後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