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處務規程 第3條 法規:立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立法 第二章 職掌 第3條 本院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全院職員。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