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議事處設議程科、議案科、會務科及編印科,分掌下列事項:一、議程科:關於議事日程之編擬、議案索引之編製、請願案議程之編擬、請願文稿之撰擬及議事文件之收發等事項,並兼辦程序委員會事務。二、議案科:關於會議紀錄之編製、提案之整理、議案條文之整理、議事文稿之撰擬等事項。三、會務科:關於會議文件之分發、議場事務之管理及委員會出席證、議場出入證、旁聽證之製發及會務文件之撰擬等事項。四、編印科:關於議案文件之準備、登記、分類保管、編印及機密資料之分發、管制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