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 第23條 法規:立法院組織法 類別:立法 第23條 立法院置顧問一人至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掌理議事、法規之諮詢、撰擬及審核事項;參事十二人至十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掌理關於法規之撰擬、審核及院長指派之事項。前項員額中,參事七人出缺不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