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保護辦法 第4條 法規: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保護辦法 類別:立法 第4條 前條通知,應由立法委員本人向治安機關為之。但情況急迫無法親自通知者,得由關係人代為通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