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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保護辦法

法規類別: 立法

法規章節: 第6條

立法委員或關係人受保護期間,其活動範圍超出原執行保護機關之職權範圍時,執行保護之治安機關應立即通報或協調該管治安機關繼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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