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保護辦法 第3條 法規: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保護辦法 類別:立法 第3條 立法委員於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情事時,得以下列方式通知治安機關予以保護:一、通知書(格式如附件)。二、口頭。三、電話。四、傳真。以口頭、電話或傳真為之者,應於三日內補送前項第一款之通知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