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95.09.11訂定) 第2條 法規: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95.09.11訂定) 類別:行政 › 臺灣省政府 › 組織目 第2條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一、監督縣(市)自治事項。二、執行本府行政事務。三、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