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28條 法規: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類別:行政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 黨產目 相關法規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相關 第四章 罰則 第28條 受調查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