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
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五項規定,逾期未申報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每逾十日,得按次連續處罰。
前項處罰已達五次者,其財產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依
第六條規定處理之。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
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該處分財產價值之一倍至三倍罰鍰。
違反
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申報,屆期不申報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受調查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違反
第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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