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五項規定,逾期未申報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每逾十日,得按次連續處罰。前項處罰已達五次者,其財產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依第六條規定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