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9條 法規: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類別:行政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 黨產目 第9條 當事人、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本會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複製、留存備份、封存、攜去或留置行為不服者,得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實施調查人員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變更;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實施。經該表示異議之人請求時,應以書面載明實施調查之內容交付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