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 第5條 法規: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 類別:行政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 黨產目 第5條 本會就權利回復申請為准駁之決定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前項委員會議,得通知系爭財產之管理機關列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