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法規: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 組織目 第6條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除或解除其職務:一、死亡或因罹患疾病致不能執行職務。二、辭職。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四、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五、因刑事案件受羈押或經起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