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法規: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 組織目 第5條 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公正獨立行使職權,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違反前項規定者,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後,由行政院院長解除其職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