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法規: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 組織目 第4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由相關機關人員借調;置組長三人、人事管理員一人、主計員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本會幕僚作業,由相關機關人員調兼,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各相關機關並應指派專人負責協調、連繫事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