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法規: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 組織目 第3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任期四年,由行政院院長派(聘)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委員出缺時,行政院院長應於一個月內依前項程序派(聘)之,繼任者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