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第8條 法規: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8條 第四條所設之輻射防護業務單位應為設施經營者內直屬負責人指揮監督之單位或任務編組。第五條所置之輻射防護人員執行之輻射防護管理業務應受負責人直接指揮監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