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業務主管具有輻射防護人員資格者,得由其兼任輻射防護業務單位之輻射防護人員。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