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標準所稱之專職輻射防護人員,係指任職於設施經營者內,具輻射防護人員資格,並經設施經營者依規定提報主管機關,執行輻射防護管理業務者。本標準所稱之兼職輻射防護人員,係指具輻射防護人員資格,並經設施經營者提報主管機關核准於設施經營者內兼任執行輻射防護管理業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