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第7條 法規: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7條 設施經營者之設施位於不同處所者,各該處所之單位應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設輻射防護管理組織或置輻射防護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