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第6條 法規: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6條 設施經營者於同一處所設有前二條附表所列之設備、業務或規模二項目以上者,其輻射防護人員應依目中最高標準配置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