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第3條 法規: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3條 本標準所稱之專職輻射防護人員,係指任職於設施經營者內,具輻射防護人員資格,並經設施經營者依規定提報主管機關,執行輻射防護管理業務者。本標準所稱之兼職輻射防護人員,係指具輻射防護人員資格,並經設施經營者提報主管機關核准於設施經營者內兼任執行輻射防護管理業務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之專職輻射防護人員 之兼職輻射防護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