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第2條 法規: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2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之輻射防護管理組織,係指輻射防護業務單位及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前項輻射防護業務單位應置業務主管及輻射防護人員。 本條定義的名詞 之輻射防護管理組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