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第14條 法規: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4條 設施經營者依第十二條規定,設立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時,應製作、保存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委員名冊。異動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