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第13條 法規: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3條 設施經營者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設輻射防護管理組織或置輻射防護人員時,應填具附表三輻射防護業務單位(人員)設置申報表,送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