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第5條 法規: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5條 設施經營者具有附表二所列設備、業務或規模者,應依表列名額配置各級輻射防護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