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係指:一、輻射防護偵測業務。二、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三、輻射防護訓練業務。 本條定義的名詞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