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係指:一、輻射防護偵測業務。二、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三、輻射防護…
- 第3條本辦法所稱輻射防護偵測業務內容如下:一、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放射性物質及其工作場所之輻射防護偵測。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 第4條前條第一款業務,係指下列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放射性物質及其工作場所之輻射防護偵測:一、醫用X光機。二、醫用直線加速器。…
- 第5條第三條第三款之放射性物質運送有關之輻射防護及偵測,係指:一、盛裝供運送放射性物質所用包裝、包件之輻射防護及偵測。二、載運…
- 第5-1條本辦法所稱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內容如下:一、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銷售。二、放射性物質或…
- 第6條本辦法所稱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內容如下:一、輻射防護人員之輻射防護訓練。二、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之輻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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