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6條 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前項人員申請換發證書,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