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於有效期限遺失、損毀或變更登載事項者,得申請補發或換發。補發或換發之申請,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為之。前項補發或換發之證書有效期限至原證書有效期限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