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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於有效期限遺失、損毀或變更登載事項者,得申請補發或換發。
補發或換發之申請,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補發或換發之證書有效期限至原證書有效期限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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