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5條 法規: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5條 管制區應設置實體圍籬,並於進出口處及區內適當位置,設立明顯之輻射示警標誌及警語。但實務上不能或不須設置實體圍籬的場所,得以其他適當方式劃定。監測區邊界之劃定得以適當方法為之。但應於人員得進出處所之適當位置設立標示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