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17條 法規: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7條 下列輻射工作場所,設施經營者應於場所外實施環境輻射監測:一、核子反應器設施。二、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三、放射性廢棄物獨立貯存設施。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設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