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14條 法規: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4條 設施經營者應確保盛裝放射性物質之容器表面,保有明顯耐久之輻射示警標誌,並註明有關核種名稱、活度及必要之說明。設施經營者對輻射源應嚴格管制,以防止失竊及不當之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