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9條 業者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委託契約或相關文件明確約定其內容,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