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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業者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規劃、訂定、檢討、修正及執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計畫項目包括:一、個人資料保護政策。
二、個人資料之範圍及項目。
三、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方式。
四、個人資料之安全管控、監督及稽核措施。
五、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時之通報及應變機制。
六、業務終止後其保有個人資料之處置措施。
七、對所屬人員之個人資料保護教育訓練。
八、專責人員及聯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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