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與當事人簽訂之委託書,應於委託期限屆至時,主動刪除或銷毀。
但因執行業務之必要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業者對當事人刪除或銷毀委託書之請求,認有執行業務之必要者,得不予刪除或銷毀,並應將其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