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7條 業者所屬人員為執行業務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應視為該業者所蒐集持有;於蒐集時,應檢視是否符合蒐集要件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受業者監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