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申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製造許可時,應訂定並檢附安全維護計畫,報請核安會備查;計畫修正時,亦同。
業者應自本辦法發布施行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安全維護計畫之訂定,並報請核安會備查;安全維護計畫因本辦法修正有配合修正必要者,應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完成修正,並報請核安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