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5條 業者申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製造許可時,應訂定並檢附安全維護計畫,報請核安會備查;計畫修正時,亦同。業者應自本辦法發布施行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安全維護計畫之訂定,並報請核安會備查;安全維護計畫因本辦法修正有配合修正必要者,應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完成修正,並報請核安會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