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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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2條輻射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輻射意外事故且情況急迫時,為防止災害發生或繼續擴大,以維護公眾健康及安全,設施經營者得依主管機關之規…
- 第13條設施經營者於下列事故發生時,應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並立即通知主管機關:一、人員接受之劑量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
- 第14條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之人員,以年滿十八歲者為限。但基於教學或工作訓練需要,於符合特別限制情形下,得使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
- 第15條為確保輻射工作人員所受職業曝露不超過劑量限度並合理抑低,雇主應對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個別劑量監測。但經評估輻射作業對輻射工作…
- 第16條雇主僱用輻射工作人員時,應要求其實施體格檢查;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應實施定期健康檢查,並依檢查結果為適當之處理。輻射工作…
- 第17條為提昇輻射醫療之品質,減少病人可能接受之曝露,醫療機構使用經主管機關公告應實施醫療曝露品質保證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
- 第19條主管機關應選定適當場所,設置輻射監測設施及採樣,從事環境輻射監測,並公開監測結果。
- 第20條主管機關發現公私場所有遭受輻射曝露之虞時,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檢查或偵測其游離輻射狀況,並得要求該場所之所有人、使用人…
- 第21條商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添加放射性物質。前項放射性物質之添加量,不得逾越主管機關核准之許可量。
- 第22條商品對人體造成之輻射劑量,於有影響公眾健康之虞時,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實施輻射檢查或偵測。前項商品經檢查或偵測結果,如…
- 第23條為防止建築材料遭受放射性污染,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相關廠商實施原料及產品之輻射檢查、偵測或出具無放射性污染證明。其管…
- 第24條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對於施工中之建築物所使用之鋼筋或鋼骨,得指定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提出無放射性污染證明。主管機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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