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8條 法規: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8條 雇主應依附表三之規定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之方法,確認輻射工作人員所接受之劑量符合前條規定。供管制輻射工作人員體內曝露參考用之推定空氣濃度,依附表四之一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