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4條 法規: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4條 第二條第五款第七目有效劑量,得以度量或計算強穿輻射產生之個人等效劑量及攝入放射性核種產生之約定有效劑量之和表示。前項強穿輻射產生之個人等效劑量或攝入放射性核種產生之約定有效劑量於一年內不超過二毫西弗時,體外曝露及體內曝露得不必相加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